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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文体活动需有“自甘风险”意识 天津法院发布人身侵权类典型案例

发布日期:2023-05-22 20:59:45 来源:中国新闻网 分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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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网天津5月22日电 (周亚强)22日下午,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履职四年来涉及人身侵权类和执行裁决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,并发布两类案件审判白皮书及18个典型案例。

记者从会上获悉,该院自2019年4月1日履职以来,共审结涉人身侵权类案件2647余件。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: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;二是案件涉及类型多争议大,除固有交通事故、医疗损害人身侵权案件外,新增网购消费人身侵权案;三是案件查清事实和举证难度大,对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
会上发布的张某诉高某身体权纠纷案中,高某在打篮球时为躲避正在防守的张某,造成自己手腕骨折并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。因张某拒绝赔偿,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。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张某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张某不服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张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经调查审理,张某的防守在篮球规则允许范围之内,未见明显的恶意犯规动作。对此,法官向高某解释了“自甘风险”的相关法条,高某了解后表示愿意尊重法律,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,双方握手言和。

“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。本案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,但仍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。民法典严格限定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形,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,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。”天津三中院一名法官向记者表示,该民法典新增条款的确立,对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,都具有积极的引领意义。

法官提示,根据民法典“自甘风险”条款,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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